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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绵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04-0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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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市林业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主体

市林业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三、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林业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等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易发游戏棋牌信息

主要包括:各类大型工作会议、行业会议领导讲话;林业领域工作信息、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监察执法情况;人事任免、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示公告等。

(四)财政预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及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情况。

(五)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防火、防汛、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六)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林业项目批准、实施及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和绵阳市林业局网站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y.gov.cn)和绵阳市林业局网站(网址:/)查看。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外,绵阳市林业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公开方式。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绵阳政务网和政府部门网站下载)。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市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绵阳市林业局。

受理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三号绵阳市林业局办公室(315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332631 邮箱:myslyjxx@163.com

传真电话:0816-2863191

通信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三号绵阳市林业局办公室(315室)

邮政编码:621000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五、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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